《〈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内容摘登(13)丨关于公职人员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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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人员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范围的规定
 
 

 

【开栏的话】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最新内容,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条例》规定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修改后《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了逐条阐释。目前该书已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现摘登部分内容供读者学习使用。

【条例原文】

第四十五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范围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中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条例》对此类公职人员“从事管理”的具体范畴,作了进一步细化列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列举前两个方面工作的主要考虑:一是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重要职责,事关所辖居民、村民的重要利益;二是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归属于本居住地的居民或村民集体所有,相关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负责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不得非法侵犯。上述领域应当属于公权力的范畴。至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系参照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作出的细化规定。根据该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综合来讲,相对于刑事法律制度,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如,本条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以及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均可认定为公职人员,但一般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条例辅导读物】

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2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条例》是《监察法》最直接、最重要的配套制度。抓好修订后《条例》的贯彻执行,是深入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为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修改的最新内容,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条例》规定要求,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贯彻执行,中国方正出版社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学习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释义》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组织编写,逐条解读修改后《条例》的条文内涵,深刻阐释其核心要义、实践要求,以及法规适用等相关问题,是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系统全面地学习和掌握《条例》修改的最新内容、规定要求的权威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问答》依据《条例》分九个部分,设置题目近600个,以问答的形式对《条例》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深入解读,对《条例》适用等相关问题详细阐释。本书提问简洁明了,回答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理解适用《条例》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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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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