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理措施(9种批评教育类处理+9种组织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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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置阶段,除了可以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党纪政务处分外,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监督对象的任免机关、主管单位,依纪依法适用批评教育类处理措施,或者采取组织处理措施适用党纪政务处分以外的处理措施,有的针对轻微违纪违法,免于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有的是在党纪政务处分的基础上给予的待遇、资格调整等处理。关于党纪政务处理措施种类及适用规则具体如下:

一、批评教育类处理方式

1.谈话提醒

  • 适用条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免予党纪处分/免于或不予政务处分

  • 适用方式:运用谈话方式对监督对象予以提醒和告诫。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也可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均可适用)

2.批评教育

  • 适用条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免予党纪处分/免于或不予政务处分

  • 适用方式:通过批评教育方式指出被监督对象存在的违纪违法错误,并要求其反思整改。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也可委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均可适用)

3.责令检查

  • 适用条件:

    (1)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免予党纪处分/免于或不予政务处分

    (2)党组织违反党纪,情节较轻、本身能予以纠正

  • 适用方式:责令被监督对象深刻检讨自己的违纪违法错误,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整改。(党纪政务处理均可适用)

4.予以诫勉

  • 适用条件:

    (1)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免予党纪处分/免于或不予政务处分

    (2)情节较轻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领导干部

  • 适用方式:对被监督对象予以规诫教育谈话或书面形式均可。谈话方式应制作记录。(党纪政务处理均可适用)

5.通报批评

  • 适用条件:

    (1)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2)党组织违反党纪,情节较轻、本身能予以纠正

    (3)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4)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决定;采取调查措施的决定;复审、复核决定等。

  • 适用方式:具有典型和警示教育意义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等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党纪政务处理均可适用)

6.建议纠正

  • 适用条件: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 适用方式: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党纪政务处理均可适用)

7.责令整改(改正)

  • 适用条件:

    (1)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

    (2)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

  • 适用方式:

    (1)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责令整改

    (2)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党纪处理可适用)

8-9.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赔礼道歉

  • 适用条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

  • 适用方式: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党纪处理可适用)

二、组织处理措施

1-5.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 适用条件:

    (1)各级党政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需要采取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

    (2)本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适用方式:

    (1)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非党员领导干部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后,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2)纪检监察机关可向县级或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责令辞职、停职检查等建议。(党纪政务处理均可适用)

6-9.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解除劳动关系

  • 适用条件:

    (1)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适用方式: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政务处理可适用)

以上内容所依据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

发布时间: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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